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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3Q大战:一流司法才能让互联网业走出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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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南方周末评论员 李铁

很多人都对2010年11月份发生的腾讯QQ与奇虎360的那场大战记忆犹新,这场神仙架让数以亿计的无辜网民躺着中了枪。这场“中国互联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惊动了党中央,几天后就被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叫停。

时隔一年半后,3Q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上演。2012年4月13日,广东省高院宣布,针对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360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1.5亿人民币。4月18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基于案件的复杂性,法庭未做出当庭裁决,将择日宣判。

一年多前的那场大战,是政府部门用行政力量,以维稳的方式平息的。很显然,这种方式并未真正解决中国互联网行业规范的缺乏问题,捂盖子维稳的做法只能掩盖一时,中国互联网业界亟需一个公正明晰的法规体系来结束“丛林状态”。此案的判决,将对中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推进提供重要借鉴,将注定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首先,中国的反垄断诉讼极少,此案是广东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实施垄断行为的那些企业,往往与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多人觉得告国企垄断没什么胜算的时候,两个民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反垄断诉讼,将会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参照。

另外,这一诉讼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它扫描出了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四大法制漏洞:缺乏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套公正的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一套强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整个行业还处于莽荒状态,奉行丛林原则。大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大量抄袭、扫描盗窃隐私的行为,扼杀了中国互联网的创新精神。搜狐创始人张朝阳就曾直言:“二流的司法只能产生二流的产业。”

美国是世界互联网领域的霸主,其成长和壮大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先进的法律系统的规范与保护。当年微软仅仅因为模仿了苹果的鼠标,就被罚款数亿美元;微软一直处在美国司法的严密监视之下,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性产品的存在;Facebook的创始人因为在创业期听取了同学的创意而有剽窃嫌疑,被判支付同学6500万美元。

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丛林状态也暴露出了立法机制的一些缺陷。英美是普通法系国家,可以通过判例的积累来及时规范各种新领域,这种判例的渐进积累既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也保证了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能及时跟上。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制定成文法条来规范,这往往会导致法律滞后或过度立法的问题,在高科技和创新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领域,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

解决这一问题需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应该明确,我们的成文法必须是建筑在人性和人们对正义的基本感知基础上的,与其说成文法是立法部门的创造,不如说是在生活中去寻找和发现的自然法。虽然法条不能细化到每个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新领域能完全逃脱基本法律原则的管辖。

比如,此次的被告腾讯公司,多年来一直陷入各种抄袭的指责,就在此案开庭前一周,还被网易公开要求停止抄袭其产品。另外,事实上QQ已经成了人们的一个基础通信工具,究竟能不能企业说停就停?还有在此次大战中揭露出来的客户端软件涉嫌大肆扫描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这些虽然未必有具体的法条直接管辖,但人们基于基本的正义直觉,并不难作出判断。我们的司法体系可以考虑沿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这类案件。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专业化与分工越来越细,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已经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在新经济形势层出不穷的现代社会,立法资源必须对基层开放,充分吸收行业公约等一线资源,更多地使用案例指导制度来弥补法条的滞后与不足。

与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市场化程度高,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了中国人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但高度的市场竞争并不等于不要规则和裁判,法律环境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互联网业的创新与进步,非改不可的时刻已经到来。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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