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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勿以对抗思维理解网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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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发文《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内容是,该刊记者在沪苏渝皖等多个省市采访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称作“网上群体性事件”。一些受访官员认为,“网上群体性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让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该刊引用专家话语称,地方党政干部应明确认识,有效应对。

  在这篇文章中,“南京房产局长周久耕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都被定性为“网上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确兴起于“网上”,但何为“群体性事件”,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从词语相似性来看,有两个概念可资参照。一为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提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概念,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曾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从历史沿革来看,少数人闹事、群众闹事、聚众闹事,突发性治安事件以及紧急治安事件等称谓,都曾出现于对群体行为定性的官方表述中。近几年来,这些称谓已很少使用,而多以“群体性事件”取而代之。

  由此可见,不论从相似性还是历史沿革上,在我们的政治语境里,“群体性事件”的称谓都带有负面、贬义的色彩,暗含着国家权力和暴力机关的出场。那么,若将“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官太太团出国事件”等网络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就明显不妥。

  这些事件或是对腐败官员的举报,或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揭露,是现实的公民合法权利在网络上的延伸,请问负面、贬义之处何有何在?即便“百万级的点击率”中难免有一些出格、偏激之词,又何须弃法律手段而动用政治手段,轻民事解决而重刑事解决?

  遗憾的是,仅凭人数之寡众就习惯性地归入“群体性事件”之筐,习惯性地采用对抗姿态,作为对象进行管理而非作为平等主体进行对话的惯性思维,在受访的某些官员和专家的言词中比比皆是。比如将“周久耕事件”引发的网络热议称为“强大的‘表达对抗’”,比如将发生在两地的同类事件称为“互相‘感染’,增加了事件对抗性”。

  网络舆论的存在,以及网络事件的兴起,将会是社会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当然,作为政府部门,如何建立理性的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如何在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又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损失,都是需要认真以对的课题。只是,在此过程之中,请勿以对抗思维看待和理解网络事件,慎把网络事件全然定性为带有负面和贬义色彩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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