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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面对网店售假 淘宝能否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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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店售假 淘宝“陪绑” 判罚一万 创下先例

  在店里卖几千元的商品,淘宝上几百元就能到手!有过淘宝购物经验的朋友,对这样的感叹不会陌生。而所谓“几百元就能到手”的商品,通常情况下是所谓的“A货”,或者干脆就是赤裸裸的盗版。  



  在成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同时,假货及盗版产品泛滥,正成为困扰淘宝进一步成长的巨大障碍。成立至今,淘宝经历过多次售假、侵权诉讼,原告方有买到假货的普通消费者、有像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有品牌拥有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淘宝以“仅仅是提供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是否造假或侵权并不知晓”这样的理由,安然度过各种诉讼风波,全身而退,直到事件被大家遗忘。

  但是,发生在去年12月的一起淘宝售假诉讼案的判决,却有可能改变已有的“游戏规则”。一家理财顾问公司将一名在淘宝卖家以及淘宝告上了北京海淀区法院,这家名为“知钱”的理财顾问公司以投资培训为主业。它这次找上淘宝,是因为这名淘宝卖家在自己的网店上,以几百元的价格出售“知钱”开发、正版价高达1.2万元的一款股票培训课程的视频。法院一审判决,淘宝附有连带责任,赔偿金额1万元。

  淘宝被判侵权

  “知钱”的这起侵权诉讼,案情并不复杂。

  原告知钱公司诉称,2009年,该公司推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教学视频),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后向会员销售。但不断有“知钱”会员投诉称,他们花一万多元买的培训课程,淘宝上几百元就能买到。

  “知钱”调查发现,在淘宝网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的作品,其中就有被告王超的淘宝网店。“知钱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超停止侵害,同时判令淘宝网将除原告外在淘宝上出售《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的所有链接均予以移除,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淘宝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淘宝辩称,该案是淘宝的注册会员,利用淘宝网提供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被诉侵权的信息而发生的纠纷,涉案信息,均由包括第一被告在内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上传并发布的,淘宝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对涉案信息是否侵权事前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公司在接到知钱公司的通知后,对被网店店主发布的涉案信息以及知钱公司提供的全部被诉侵权的链接做了删除处理,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淘宝与第一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淘宝的“仅仅是提供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是否造假或侵权并不知晓”这一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一次,事情有了变化。法院认为:即使如淘宝公司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之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淘宝公司也应当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淘宝的行为,已经使得“知钱”的损失扩大,淘宝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判赔偿1万元人民币。

  “翻盘”还有机会

  一审宣判后,“知钱”和淘宝均表示对判决不满,二审的开庭时间据悉就在本月。

  “知钱”对一审的不满,是因为判决的侵权赔偿金数额过低。据“知钱”相关人士称,截止2010年5月7日,淘宝网成交记录显示,共销售出75套知钱“3系”课程资料。按“知钱”的定价,这些教学视频价值95.25万元,仅此案第一被告销售的侵权视频价值,已经达到11.43万元。更让“知钱”头疼的是:因为网上大量侵权视频的存在,“知钱”已经很难再通过视频教学的方式吸引客户,这直接影响到“知钱”的业务模式。

  相对于“知钱”在京邀请各路专家对判决进行点评的“高调”,淘宝的态度堪称“外松内紧”、“喜怒不形于色”。IT行业咨询机构易观国际相关分析师认为,虽然淘宝的赔偿金额只是区区1万元人民币,但此案如果一旦终审裁定淘宝侵权,其效果堪称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它释放出一个“危险的信号”,意味着淘宝这个中国最具人气的C2C在线交易平台,未来将有可能面临无休无止的侵权诉讼。因此现阶段最好的选择是沉默,一切法庭上见。关键是,根据以往的经验,二审中,淘宝并非毫无“翻盘”机会。

  淘宝或许真的是有备而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淘宝的信心来自它原来的对手eBay在美国的诸多侵权诉讼中全身而退的先例。eBay于1999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是最早涉足中国C2C电子商务的跨国巨头,但最后却被土生土长的淘宝逼得无路可走铩羽而归。

  相同的官司 迥异的判决

  2008年7月,在与众多顶级奢侈品牌的持久较量中,eBay终于迎来了一场久违了的胜利。当年7月14日,顶级珠宝品牌Tiffany(蒂凡尼)起诉eBay贩卖假货一案,由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庭作出判决——eBay胜诉。蒂凡尼于2003、2004年连续提起诉讼,称eBay上有大量的商家销售假冒服装、包和珠宝,导致公司损失惨重,要求eBay撤销1.9万件假冒其品牌的珠宝,并立即停止卖假货者的买卖资格,同时向eBay提出侵权赔偿。eBay则称,它只提供联接买主和卖主的市场,不负责鉴别在其网站上销售的几亿件商品的真伪。只有蒂凡尼通知eBay有假货时,eBay才会去打击假货商。

  蒂凡尼的这一诉讼案时间长达4年,2008年7月14日,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庭作出判决:在eBay上,有用户出售假的蒂凡尼珠宝,侵害了蒂凡尼的利益,应由蒂凡尼承担全部打假的责任,而eBay作为一个在线零售商则不用承担责任。法官表示,法庭同情像蒂凡尼这样投入了巨资用以发展的著名品牌的,但是目前的美国法律是有利于在线销售商的。他建议国会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考虑由品牌持有者承担在互联网上维护品牌的整个责任是否公平。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eBay对媒体表示,自2006年以来,为对付假货eBay已投入了数千万美元的资金。为防止假冒商品泛滥,eBay推出了特别的授权商户计划,一些知名品牌可以利用这一工具,搜索整个网站中的假冒商品,一旦发现假冒商品,可立即要求删除。eBay承诺被通知有假货后四小时内,可除掉90%的假货。据称,有18000家公司参加了这一计划,包括苹果、Coach、Oakley等。与此同时,eBay还对于经常卖假冒商品的卖家采取了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可以出售商品的数量及商品拍卖需要的时间等。

  令人诧异的是,就在纽约法院宣判的半个月前,同样的诉讼请求,eBay在法国的法院里却输得“片甲不留”。当年6月30日,法国巴黎的一家法庭判决,eBay因未能阻止假冒法国路易威登集团(LVMH)旗下的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出现在其法国网站上,侵犯了LVMH的权利,需要向LVMH支 付6100万美元的赔偿。这一判决是在过去几年里欧洲的法院第三次否定eBay的说法。eBay对法国法院的判决相当不满,认为这将开一个“很坏的先例”,这意味着eBay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源对网站进行监管,判决还可能会鼓励其他知名品牌提出类似诉讼,eBay恐不胜负担。eBay称,这一判决动摇了一个核心理念,即应由买卖双方为交易承担责任。而胜诉的LVMH的观点简单明了:不管真货假货,作为在线交易平台,eBay从每项交易中都收取了手续费或从广告中获利,因此它“一点也不无辜”。

  链接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上述条款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比此前我们经常引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删除通知链接的责任要高。于国富认为,本案中,淘宝网虽然屡次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删除部分侵权链接,但是,根据相关证据,淘宝网对于能够识别出来的侵权商品,仅因为其不在权利人的投诉通知上而怠于删除,其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及时”和“必要”。对于那些因为淘宝怠于删除而继续得以销售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扩大损害,淘宝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截至本周四下午,淘宝网上仍有卖家销售被称为“股票培训课程-2009年徐文明知钱俱乐部内部培训课程”的商品信息,且最新的交易时间显示为2011年3月7日,成交价格为10元。(文 吴琼)

  律师说法

  无论是“知钱”诉讼网店及淘宝,还是eBay与奢侈品牌的一系列诉讼,涉及的根本问题是:谁需对打假承担责任?

  从立法角度看,各国对网络侵权定义、处置所制定的法律原则、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将确认网络提供商需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作为而不作为”;二是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三是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世界各国法律是将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过错责任归结于“帮助性的间接侵权”,过错形式是不作为。

  为什么法律规定类同,而相同的案例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下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决?这里既有不同法系风格、思维、逻辑、传统的差异,也有价值取向的偏好。eBay的案件中,欧美两地对其同样行为的法律评价截然相反。这里固然有法律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功利影响,也有法律是为网络新产业张扬,抑或是替传统品牌不惜代价“护航”,即法律天平更向哪一边倾斜的价值取向有关,当然更有法官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同样对侵权责任的概念,eBay案中美国法律裁判认为是:网店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应由权利人承担全部打假的责任,而eBay作为一个在线零售商则不用承担责任。法国的法律裁判则认为:eBay因未能阻止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出现在其法国网站上,侵犯了知名品牌人的权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两个裁判分歧的焦点,是eBay有无阻止假冒知名品牌利用其网络平台兜售的责任。

  分析问题不能脱离实际,拿网络交易来说,如今的电子商务网站,动辄几千万商户,数亿件商品传在网上,这些网站自身并不拥有、或直接销售那些假冒商品。所以,希望网站仅仅通过技术排查来分辨出商品的真假,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无须承担“普遍注意义务”,即法院一般认定网站没有义务对其网络服务中的所有信息进行审查、筛选。

  回头来看“知钱”诉讼案,淘宝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关键是事实和证据。权利人须举证已履行权利告知,已发出要求制止侵权的通知,以及通知后被通知人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的证据,以此来要求网站承担侵权的不作为过错责任。至于这一过错连带责任有多大,根据“谁作为谁担当”的原则,网络用户(网店)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责任最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如果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淘宝目前面临的麻烦是,在“知钱”案中,它必须有充分的证明:显示自己在接到“知钱”通知有人售假后,已经及时断开所有侵权的链接并封闭网店。但以目前互联网的发达,以及国内售假侵权者的“警惕性”,淘宝要想说服法官自己“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难度相当大。(律师 林长富)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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